运城护理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是保证学院教学、科研、行政和生活等各项工作的基础设施和重要物质条件。为加强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明确经济责任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账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学院要在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科学管理,使固定资产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不论其资产来源如何(包括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基建投资、贷款、捐赠等),其性质均属国家财产,都要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学院的固定资产全部为国有资产,其产权和使用权归学院所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界定
第四条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五条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专用图书、资料等不受金额限制,均作为固定资产。凡属自制、捐赠或调拨的固定资产,或是比较稀缺的物品,学院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也要计价列入。
第七条 单价在800元以下的专用设备及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非大批购买的同类有形资产,纳入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
第九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的原则。具体管理采用二级管理制度,即总务处为一级管理部门,资产具体使用单位为二级管理部门。
第十条 总务处为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登记各类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和统一采购各类教学专用设备,对全校固定资产的保全和有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十一条 具体使用部门为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部门。本部门的行政负责人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依据固定资产入库单建立归口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明细账,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清点、转移、报废及日常管理工作,及时登记增加和减少的固定资产,确保账、卡、物相符。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保证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并报总务处备案。校内人员调出学校或离退休之前,必须交清原经管或借用的固定资产,经总务处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采购、登记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 各部门如需购置仪器设备,必须提前填报固定资产请示报告卡片,经有关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后报总务处。如欲购置项目已列入部门预算,可由总务处按照相关规定直接进行采购。如未列入部门预算,必须报财务处审核并进行预算调整,待资金落实到位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 购置固定资产原则上按政策规定实行政府招标采购,上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认为不宜实行政府采购的设备,经批准授权后,由学院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学院重大项目建设或重大设备购置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综合考虑人力、物力、财力,由总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逐项研究,严格审批。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建成或进院,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总务处、监察室负责监督,考核是否达到预期目标。重大项目由使用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验收小组,逐项鉴定技术指标,签署正式的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资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验收购置的物品,并对购进的物品建立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其资产编号、品牌型号、金额、使用人及使用状况等详细资料均要输入计算机,定期进行状况分析和养护。
第十九条 国内外馈赠和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要按市场价格(调拨价格)或评估价格由总务处按规定办理入帐手续。任何人不得将馈赠的固定资产据为己有。对加工自制的仪器设备,可比照国内外相同(相似)类型的产品价格或按实际加工自制成本入帐。
第二十条 每年十二月份学院总务处、财务处和使用单位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账卡、账物三相符。使用单位的账、卡、物要经常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
第二十一条 由于部门调整和工作需要,固定资产需在学院内部部门之间进行转移,应由转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交接单》,经交接双方及资产主管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到总务处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相关部门根据交接单进行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加或减少,以及固定资产存放地点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对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总务处有权在校内调配,以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流动,发挥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固定资产使用单位首先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到总务处领取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学院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院长办公会审定,院长审批后,总务处负责资产处置报批手续,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实物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有偿转让形成的变价收入和转让收入必须上缴学院财务处,由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外借和出租
固定资产属于学院的资产,原则上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外借或出租。如果必须外借或出租的,校内借用需经总务处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校外借用(出租)需经院领导同意并报总务处备案。外借和出租单位必须与借出单位签订借(租)用协议,协议中应体现借(租)用单位的使用、保管、毁损赔偿责任,注明固定资产外借(租)期限。其出租收入应上缴学院财务处,到期由借出单位负责催还,归还以后到总务处注销。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的撤销、合并或改变性质,必须对现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点、评估、登记造册,并由总务处调整帐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
第六章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顺利完成,避免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全院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爱护学院财产,遵守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经常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由于人为的责任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须赔偿。赔偿金额量视其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合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责任事故,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按原价或现价赔偿:
1、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且隐瞒不报。
2、有条件但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盗措施,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且后果严重。
3、设备保管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且后果严重。
4、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
5、将设备挪做私用或私自外借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
6、其他主观原因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或丢失。
第三十条 发现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后,使用单位应当尽快查明原因,写出综合报告,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总务处报告,以便及时进行处理。属重大事故的,应保护好现场,同时报告院保卫处立案调查。对损坏、丢失不报者,加重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